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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
①不动产登记由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统一办理;②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③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④不动产登记本由登记机构管理;⑤不动产权的设立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本时发生效力;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应当与不动产登记本一致;⑦登记本记载有误的,可以更正登记;⑧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大家都知道买房子需要进行过户等不动产的登记,确定房产的权利人,房屋的所有权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才具备公示,公信效力,那么,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

1、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2、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并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不得以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4、不动产登记本由登记机构管理。

5、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本时发生效力。

6、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本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本为准。

7、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需要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认为不动产登记本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同意申请更正登记。

8、不动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一般情况下按件计算,收费标准不得按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小编总结:有关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有哪些的知识,小编就简单的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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