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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十四条具体细则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十四条具体细则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征税的对象只是房屋,范围主要限于带有经营性质的房屋。对于自己用的则按房产计税余值来征收,而对于出租房屋则按租金收入来征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

截至目前没有最新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现在使用的是一九八六开始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5、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6、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7、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纳 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 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十四条具体细则就如上所介绍,相信大家对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应该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了吧。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关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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